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依其用途分為販賣用及自用二種。
  2. 販賣用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分為型式認證及符合性聲明,其辦理程序規定如下: 一、型式認證由本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取得電信終端設備之檢驗報告,檢附第七條所定文件,向驗證機關(構)申請審驗,經驗證機關(構)依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審驗合格後,發型式認證證明。 二、符合性聲明由本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取得電信終端設備之檢驗報告,聲明其電信終端設備符合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規定,並檢附第八條所定文件向驗證機關(構)辦理登錄,經登錄完成後,由驗證機關(構)發給符合性聲明證明。
  3. 得採符合性聲明之電信終端設備,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4. 經公告得採符合性聲明程序之電信終端設備,申請者得申請改採型式認證之審驗程序。
  5. 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得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審驗,並免辦理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審驗。最終產品應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審驗。
  6. 自用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由自用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檢附第九條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符合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後,核發審驗合格證明。
  7. 前項所稱自用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輸入之電信終端設備其數量在十部以內者。 二、輸入同廠牌同型號之電信終端設備其數量在二部以內者。 三、自製之電信終端設備其數量在五部以內者。
  8.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自然人須年滿十八歲,並至驗證機關(構)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