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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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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信事業經主管機關通知為稽對象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辦理現場實地稽核之日前,備妥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及佐證資料,以供現場查閱。
  2. 2.電信事業未能依前項規定辦理或未能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
  3. 3.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4. 4.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之實地稽核前,得先訪談受稽核之電信事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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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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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電信事業經主管機關通知為稽核對象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辦理現場實地稽核之日前,備妥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