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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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得組成稽核小組。
- 2.前項稽核小組成員三人至七人,由具備資通安全政策或該次稽核所需之技術、管理、法律或實務專業知識之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公務機關代表不得少於全體成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 3.前項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迴避擔任該次稽核之稽核小組成員: 一、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家屬或上開人員財產信託之受託人,與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或其負責人間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利害關係。 二、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家屬,與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或其負責人間,目前或過去二年內有僱傭、承攬、委任、代理或其他類似之關係。 三、本人目前或過去二年內,曾為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進行與受稽核項目相關之顧問輔導。 四、其他足認擔任稽核小組成員將影響稽核結果公正性之情形。
- 4.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與稽核小組成員約定利益衝突之迴避事項及執行稽核之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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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該法規的具體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上開名詞
- 非名詞
- 僱傭名詞
- 承攬名詞
- 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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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