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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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電信事業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經稽核後認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主管機關交付之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報告。
- 2.前項受稽核之電信事業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時間,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該電信事業說明或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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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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