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電信事業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實施。
- 2.前項電信事業提報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不完備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補正。
- 3.第一項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資通安全管理範圍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電信網路之設備及功能元件、電信設備機房及網路管理中心機房等。 二、公眾電信網路維運系統,包含作業維運系統及業務維運系統。其中作業維運系統包括核心網路、接取網路等維運系統;業務維運系統包括用戶資料、客服與帳務等維運系統。 三、為保護前二款所設置之資通安全防護設施。
- 4.第一項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各項資通訊系統防護分級處理方式,電信事業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訊防護等級分級原則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第 3 條,電信事業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實施。報請主管機關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不完備時,須在通知期限內補正。而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管理範圍包含電信網路設備、公眾電信網路維運系統和資通安全防護設施。此外,依據主管機關公告的資通訊防護等級分級原則辦理。請參考系統經營者辦理工程查驗應檢具之文件、電信法第十一條、電信法第十二條等相關資料以作更多詳細的說明。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眾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