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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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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信事業應於提供電信服務之日起二年內,通過下列資通安全管理驗證並維持其有效性: 一、CNS27001國家標準或ISO/IEC27001國際標準。 二、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手冊ISO/IEC27011增項稽表。
  2. 2.前項驗證範圍應於驗證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3. 3.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主管機關通知後提出修正之驗證範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於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通過資通安全管理驗證: 一、發生資通安全事件達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規定之第三級資通安全事件以上者。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之虞,經有關機關通知者。
  4. 4.第一項期間,經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有關機關通知,主管機關得命電信事業縮減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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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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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電信事業應於提供電信服務之日起二年內,通過下列資通安全管理驗證並維持其有效性: 一、CNS27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