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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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方式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資通安全政策及目標。 二、核心業務及其重要性。 三、公眾電信網路資通安全維護範圍。 四、資通安全推動組織。 五、資訊及資通系統之盤點規劃。 六、資通安全風險評估。 七、資通安全防護及控制措施。 八、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與實施情形之持續精進及績效管理機制。
- 2.前項電信事業經主管機關指定為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時,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方式除應載明前項各款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專責人力及經費之配置。 二、資通安全長之配置。 三、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相關機制。 四、資通安全情資之評估及因應機制。 五、資通系統或服務委外辦理之管理措施。 六、所屬人員辦理業務涉及資通安全事項之考核機制。 七、資通安全偵測與防護之建置及執行方案。 八、執行前款執行方案所蒐集、儲存、處理及利用用戶之隱私與個人資料安全保護措施。 九、通過資通安全管理驗證之執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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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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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公眾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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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