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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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以上參考資料中我們可以了解到,電信事業在資通安全管理方面應該建立通報、處理、回報、聯防等應變措施。當發生資通安全事件時,電信事業應該依主管機關通報的規定,辦理緊急應變措施並保存紀錄,並在六個月內回報主管機關。對於被指定為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的電信事業,在應變措施方面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8條第4項的規定辦理。因此,在電信事業的資通安全管理中,應該依法建立完善的通報、處理、回報、聯防等應變措施來應對資通安全事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八條第四項條文
-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法規
- 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1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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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