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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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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信事業應建立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處理、回報及聯防等應變措施。
  2. 2.資通安全事件發生後,電信事業應依主管機關通報之資通安全事件,辦理緊急應變措施並保存紀錄,回報主管機關備查,該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3. 3.電信事業被指定為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之應變措施,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以上參考資料中我們可以了解到,電信事業在資通安全管理方面應該建立通報、處理、回報、聯防等應變措施。當發生資通安全事件時,電信事業應該依主管機關通報的規定,辦理緊急應變措施並保存紀錄,並在六個月內回報主管機關。對於被指定為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的電信事業,在應變措施方面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8條第4項的規定辦理。因此,在電信事業的資通安全管理中,應該依法建立完善的通報、處理、回報、聯防等應變措施來應對資通安全事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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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電信事業應建立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處理、回報及聯防等應變措施。資通安全事件發生後,電信事業應依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