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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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表徵我國頂級網域名稱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以下稱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備置國際指配機構認可之文件,供主管機關必要時查核。
- 2.通用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於對外提供服務一個月前函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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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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