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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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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或網路位址註管機構從事註冊管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律或依法律授權之法規。 二、危害網際網路之互連或運作。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 四、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2. 2.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或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從事註冊管理業務應確保通信秘密及提供公平服務,違反規定者,應依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
  3. 3.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或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除依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外,不得委託他人經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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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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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第 6 條規定:「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或網路位址註管機構從事註冊管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律或依法律授權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