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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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第 7 條,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或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應就其註管業務訂定業務規章,並且需要在提供服務十四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且在進行變更時也需要報備查。業務規章應該包括公平合理的服務條件,並載明提供服務內容、各項服務收費標準、註冊人基本資料利用的限制及條件、註冊人消費爭議申訴的處理、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以及其他與註冊人消費權益有關的事項。業務規章應該被放置在該註管機構的網站及服務場所供消費者審閱,如果業務規章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示失去公平的情況,應根據主管機關的通知限期改正。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該備置業務規章供主管機關查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 在這裡,應注意的是,業務規章所訂定的服務條件應該是公平合理的,具體內容應包括提供服務內容、各項服務收費標準、註冊人基本資料的利用限制與條件、註冊人消費爭議的申訴處理、網域名稱爭議的處理機制,以及其他與註冊人消費權益有關的事項。既然業務規章應該被置於註管機構的網站及服務場所供消費者審閱,因此,如果業務規章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的情事,應依主管機關的通知限期改正。 參考資料: -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修正條文,經濟部技術處,2021年5月25日。
- 主管機關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顯失公平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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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