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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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或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提供頂級網域名稱、網際網路位址及自治系統號碼註冊服務之服務費率,應以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
- 2.前項註管機構應邀請專家、學者等組成費率委員會決定服務費率,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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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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