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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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頂級域名註管機構得委託受理註冊機構分配網域名稱予註冊人;網路位址註管機構得委託網路位址代理發放機構分配網際網路位址予註冊人。
- 2.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於委託契約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將受理註冊機構名單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3.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應於委託契約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將網路位址代理發放機構名單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4.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自行管理受理註冊機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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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