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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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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准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
  2. 2.申請人未於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設置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間最長不得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3. 3.申請人於網路設置核准期間終止設置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已設置完成之無線電臺清單或網路概況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設置核准。
  4. 4.網路設置核准期限屆滿仍未設置完成或經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設置核准時,申請人應立即停止建設並拆除所建設之網路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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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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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核准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申請人未於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核准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