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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電臺設置及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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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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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臺設備屬取得型式
認證
、符合性聲明及簡易符合性聲明之低功率射頻電機者,應於網路設置計畫載明,並得免申請設置及電臺執照。
電臺屬特定實驗場域使用特定實驗頻率之技術或商
業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所設置者,申請人應檢附無線電臺審驗自評紀錄表,報請
主管機關
核
發電臺執照,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辦理審驗。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申請設置及審查 §7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 §7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 §1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電臺設置及審驗 §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使用管理與限制 §2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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