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設置電臺申請,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電臺之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未超出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 二、電臺設置處所是否與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相符合。 三、電臺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 四、網路設置核准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是否有效。
前條設置電臺申請,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電臺之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未超出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 二、電臺設置處所是否與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相符合。 三、電臺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 四、網路設置核准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