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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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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學校實習廣播電臺,係指專供大學院校(以下簡稱設置者)廣播電視、新聞、大眾傳播、傳播科技等相關系所教學與實習需要,而設置使用之無線廣播電臺(以下簡稱電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此法規定所指的學校實習廣播電臺,是專供大學院校廣播電視、新聞、大眾傳播等相關系所教學與實習需要而設置使用的無線廣播電臺。根據法規,這些電臺的設置是為了學術教育用途,並非商業用途。 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以上文提及的 "臺藝之聲廣播電臺" 即屬於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2條所規範的範疇,其是臺灣藝術學院專供實習使用的無線廣播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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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學校實習廣播電臺,係指專供大學院校(以下簡稱設置者)廣播電視、新聞、大眾傳播、傳播科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