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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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登錄,其審驗費、證照費、登錄費或設定費之費額如附表八。
- 2.申請型式認證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屬系列產品者,減半收取審驗費。
- 3.同一申請人申請自用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屬同廠牌同型號且超過二件者,第二件以後減半收取審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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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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