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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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及輸入審查、審驗、登錄、封存、監毀,其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登錄費、設定費、封存費或監毀費之費額如附表九。
- 2.申請型式認證審驗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系列產品者,減半收取審驗費。
- 3.同一申請人申請逐部審驗或自用審驗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同廠牌同型號且超過二件者,第二件以後減半收取審驗費。
- 4.經由網際網路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者,收取審查費,不收取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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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