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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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審定證明或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證明、符合性聲明證明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證明,因遺失、毀損或登載事項變更,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依本標準收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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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審定證明或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證明、符合性聲明證明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證明,因遺失、毀損或登載事項變更,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依本標準收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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