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2

快速跳轉
  1. 1.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對市場顯著地位者主要資費之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其公式如下: [(Pt-Pt-1) ÷ Pt-1] × 100% ≦ (△CPI-X)。
  2. 2.前項所稱主要資費,包含下列項目: 一、定期租用費:按每日、每月或每年等定期方式,向用戶或其他電信事業收取之定額費用。 二、通話費:按每秒、每分鐘或每通等單位計價之超額語音費用。 三、網際網路上網費:按每 Mbps 或 Gbps 等單位計價之超額數據費用。 四、第八條所定之批發價格。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資費項目。
  3. 3.第一項資費管制措施適用之主要資費項目,由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對市場顯著地位者主要資費之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其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