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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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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界定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主管機關得檢視相關市場資料,並綜合考量下列因素,公告特定電信服務市場: 一、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程度。 二、於整體電信服務市場之重要性:用戶或交易相對人對該服務之需求程度。 三、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相關電信事業之網路架構、網路或服務涵蓋範圍。 四、電信服務市場之結構及競爭情形:上下游批發及零售市場之垂直整合及競爭情形,並考量服務之需求及供給替代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第 2 條》,主管機關在界定特定電信服務市場時,需考量以下因素: 1. 技術及服務的發展程度 2. 該服務在整體電信服務市場中的重要性,包括用戶或交易相對人的需求程度 3. 從事競爭的區域或範圍,包括相關電信事業的網路架構和涵蓋範圍 4. 電信服務市場的結構和競爭情形,包括上下游批發和零售市場的垂直整合和競爭情形,以及考量服務的需求和供給替代性。 這些因素將有助於主管機關公告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例如,主管機關可能會檢視該電信服務的市場份額、競爭者的數量、市場的進入壁壘等方面的資料,來判斷特定電信服務是否佔有市場顯著地位。

  • 主管機關名詞
  • 相對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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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為界定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主管機關得檢視相關市場資料,並綜合考量下列因素,公告特定電信服務市場: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