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界定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主管機關得檢視相關市場資料,並綜合考量下列因素,公告特定電信服務市場: 一、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程度。 二、於整體電信服務市場之重要性:用戶或交易相對人對該服務之需求程度。 三、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相關電信事業之網路架構、網路或服務涵蓋範圍。 四、電信服務市場之結構及競爭情形:上下游批發及零售市場之垂直整合及競爭情形,並考量服務之需求及供給替代性。
根據《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第 2 條》,主管機關在界定特定電信服務市場時,需考量以下因素: 1. 技術及服務的發展程度 2. 該服務在整體電信服務市場中的重要性,包括用戶或交易相對人的需求程度 3. 從事競爭的區域或範圍,包括相關電信事業的網路架構和涵蓋範圍 4. 電信服務市場的結構和競爭情形,包括上下游批發和零售市場的垂直整合和競爭情形,以及考量服務的需求和供給替代性。 這些因素將有助於主管機關公告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例如,主管機關可能會檢視該電信服務的市場份額、競爭者的數量、市場的進入壁壘等方面的資料,來判斷特定電信服務是否佔有市場顯著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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