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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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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界定特定電信服務市場時,得以書面通知相關電信事業依指定之格式,提供下列資料: 一、資本額及服務項目。 二、電信事業之員工人數。 三、電信事業及其關係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告與會計分離財務報告。 四、所經營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營運概況,包括服務區域範圍、用戶總數、各項資費及服務方案之用戶數、銷售收入及相關成本分析。 五、擁有或控制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樞紐設施項目、數量及所在位置。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2. 2.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界定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後,提供該特定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應依主管機關之書面通知及所定之格式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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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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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界定特定電信服務市場時,得以書面通知相關電信事業依指定之格式,提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