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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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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具有影響市場價格或服務條件之顯著能力者,主管機關得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事業之相對規模。 二、市場進入障礙。 三、技術及商業優勢。 四、資本市場或資金取得能力具優勢地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市場顯著地位者的認定需要綜合考量幾個因素,包括事業的相對規模、市場進入障礙、技術及商業優勢,以及資本市場或資金取得能力是否具優勢地位。舉例來說,針對事業的相對規模,可以參考市場占有率以及公司的營業規模等資料來進行評估。另外,對於市場進入障礙的評估上,可以參考相關市場的競爭環境、法規限制等因素,以確定是否對其他事業進入市場造成阻礙。这些都是進行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時需要考慮的因素。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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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為認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具有影響市場價格或服務條件之顯著能力者,主管機關得綜合考量下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