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具有影響市場價格或服務條件之顯著能力者,主管機關得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事業之相對規模。 二、市場進入障礙。 三、技術及商業優勢。 四、資本市場或資金取得能力具優勢地位。
從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市場顯著地位者的認定需要綜合考量幾個因素,包括事業的相對規模、市場進入障礙、技術及商業優勢,以及資本市場或資金取得能力是否具優勢地位。舉例來說,針對事業的相對規模,可以參考市場占有率以及公司的營業規模等資料來進行評估。另外,對於市場進入障礙的評估上,可以參考相關市場的競爭環境、法規限制等因素,以確定是否對其他事業進入市場造成阻礙。这些都是進行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時需要考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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