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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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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應依他電信事業之請求,於其場所提供互連相關電信設備之設置空間。
  2. 2.市場顯著地位者提出證明無法依前項提供設置空間時,應另提供其他場所供互連業者設置互連相關電信設備。但互連相關電信設備,由要求互連之一方提供。
  3. 3.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相關設備之設置、維修、場所及相關費用,應按成本計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具體內容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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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應依他電信事業之請求,於其場所提供互連相關電信設備之設置空間。市場顯著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