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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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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市場顯著地位者之固定通信網路語音服務接續費及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服務接續費,應依主管機關公告定之。
  2. 2.前項接續費應按使用之中繼、傳輸及交換設備依下列原則計算,並每四年定期檢討之: 一、接續費應按使用之各項細分化網路元件成本訂定。 二、前款成本應按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為基礎計算之。
  3. 3.主管機關得命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依前項規定計算之接續費,及其計算方法、步驟與其他相關資料,供其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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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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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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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市場顯著地位者之固定通信網路語音服務接續費及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服務接續費,應依主管機關公告定之。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