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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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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裁決書,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各方當事人。
  2. 2.前項期間,於依第十八條規定命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依命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3. 3.裁決書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住所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裁決主文。 四、事實。 五、理由。 六、年、月、日。 七、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4. 4.主管機關得視裁決案件之協商狀況,為一部或全部裁決,或裁決暫行方案。
  5. 5.第三項裁決書應於作成後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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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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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裁決書,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各方當事人。前項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