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7

快速跳轉
  1. 1.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時,應於任一技術可行點設置網路介接點。
  2. 2.市場顯著地位者經評估技術可行性,遇有無法設置網路介接點之情事,應以書面向提出互連要求之一方說明理由,並另提供其他替代網路介接點之資訊。
  3. 3.下列網路介接點為技術可行點: 一、市內交換機。 二、市內彙接交換機。 三、長途交換機。 四、國際交換機。 五、專用彙接交換機。 六、信號轉送點。 七、交換中心之交接點 八、其他已有前例之網路介接點。
  4. 4.評估技術可行性,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考慮互連有無損害電信網路安全性或可靠性之虞。 二、不得以空間、場所及經濟性因素作為技術不可行之理由。
  5. 5.市場顯著地位者得依其他電信事業之要求,於第三項所列技術可行點以外設置網路介接點,並應按成本計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時,應於任一技術可行點設置網路介接點。市場顯著地位者經評估技術可行性,遇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