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110.02.22 訂定)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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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驗機構受理審查及審驗案件時,應依本會所定收費標準收取審查費及審驗費;本會另按委託契約議定標準核支審驗機構委託費用。
- 2.前項審查費及審驗費,審驗機構應於收訖日之次日依本會所定方式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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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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