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110.02.22 訂定)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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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應檢具之申請文件完備者,由本會組成評鑑小組,進行實地評鑑;經實地評鑑未符合規定者,由本會列舉不符合事項通知其限期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未完成改善者,駁回其申請。
- 2.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 3.第一項評鑑小組設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及評鑑委員三至五人,任期均為一年。
- 4.評鑑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5.第一項評鑑作業之項目、標準及方式,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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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進行釋義如下: 1. 根據此條規定,申請人必須檢具完備的申請文件,並由本會組成評鑑小組進行實地評鑑。如果經實地評鑑後發現不符合規定的事項,本會會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申請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如果未能達成改善,則申請會被駁回。 2. 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 3. 評鑑小組包括召集人、副召集人和評鑑委員,他們的任期均為一年。 4. 評鑑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5. 實地評鑑的項目、標準及方式可以參考附件二。 參考資料可以引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八條第二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應於接獲通知改善之日起三十日內,依通知改善事項改善完竣送請複審,逾期未送審或複審仍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理。 這個例子說明了在特定的期限內完成改善並獲得複審的重要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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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