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110.02.22 訂定)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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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經本會實地評鑑合格,並與本會簽定委託契約後,始得辦理審查及審驗業務。審驗機構委託作業流程,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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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110.02.22 訂定)第 6 條,申請人必須經實地評鑑合格,並與該機構簽定委託契約後,才能辦理審查及審驗業務。審驗機構委託作業流程細則可參考附件三。 參考資料中的相關範例:這項法規對申請人的評鑑合格程度及委託契約的簽訂有具體要求,如附件三中所列出的委託作業流程就是這些規定的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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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