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報告規則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海事報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製作海事報告年、月、日。 二、船名。 三、國籍及船籍港。 四、船舶所有人。 五、船舶營運人。 六、建造完成之年、月、日。 七、上次檢修日期。 八、總噸位及淨噸位。 九、主機種類、數目及推進動力。 十、駕駛操縱系統。 十一、觀測設備。 十二、求救信號設備。 十三、載客人數及載貨數量。 十四、船艏艉吃水。 十五、海事概述。 十六、海事發生地點。 十七、海事發生時間。 十八、天候、海象及潮流。 十九、船長姓名及執業證書。 二十、輪機長姓名及執業證書。 二十一、當值駕駛員、輪機員姓名及執業證書。 二十二、引水人姓名。 二十三、海事經過及處理。 二十四、船長簽章。 二十五、有關海員及旅客簽章。
- 2.船長應照航政機關印置備用之空白海事報告書製作海事報告。但海事報告在國外製作時,不在此限。
- 3.海事報告書格式,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海事報告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