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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報告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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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海事報告之送請簽證,依左列規定: 一、船舶在港內發生海事者: (一)在國內送該港口之航政機關。 (二)在國外送駐在該港口或其附近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具同等權責機構,當地航政機關或法院認可之公證人。 二、船舶在航行中發生海事者: (一)在國內送該船舶或船長最先到達港口之航政機關。 (二)在國外送該船舶或船長最先到達港之駐在該港口或其附近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具同等權責機構,當地航政機關或法院認可之公證人。
  2. 2.船舶或船長到達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最先港口,如因實際困難,不克簽證時,得說明理由,於到達其次港口時,送請簽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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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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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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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報告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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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事報告規則第 5 條規定:「海事報告之送請簽證,依左列規定: 一、船舶在港內發生海事者: (一)在國內送該港口之航政機關。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事報告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