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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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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海難事故行政調查由航政機關辦理,並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辦理海事評議。
  2. 2.前項調查人員,於出示證件後,得登臨船舶進行調查或鑑定、訪談相關人員或要求提供調查所需之文書或物品,受訪者應據實陳述,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3.第一項調查未完成前,航政機關得管制船舶出港或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船上人員出境。航政機關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4. 4.經管制出港之船舶及限制出境之船上人員,航政機關應於完成調查後,即解除出港管制或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5. 5.航政機關為辦理海事評議,得設置海事評議小組,其任務包括船舶沉沒、碰撞、觸礁或其他意外事故等重大海事案件之評議。
  6. 6.前項海事評議小組之組成、調查程序、評議方式、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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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71106 增訂)

海難事故行政調查由航政機關辦理,並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辦理海事評議。   前項調查人員,於出示證件後,得登臨船舶進行調查或鑑定、訪談相關人員或要求提供調查所需之文書或物品,受訪者應據實陳述,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調查未完成前,航政機關得管制船舶出港或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船上人員出境。航政機關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經管制出港之船舶及限制出境之船上人員,航政機關應於完成調查後,即解除出港管制或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航政機關為辦理海事評議,得設置海事評議小組,其任務包括船舶沉沒、碰撞、觸礁或其他意外事故等重大海事案件之評議。   前項海事評議小組之組成、調查程序、評議方式、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海難事故調查與海事評議由航政機關辦理。為航政機關調查需要,參據「海事安全調查章程」第八點一條、第十二點二條及飛航事故調查法第十八條規定,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增訂關於未完成調查前,航政機關得限制船舶及船上人員離境之規定。   四、考量限制人民自由,除應以法律規定外,其解除管制條件亦應載明於條文內,爰增訂第四項。   五、增訂第五項規定係航政機關為辦理海事評議,聘任具專業之人士組成海事評議小組,以釐清屬船舶或屬船員之責任等事項;本項所謂「重大海事案件」係參據「海事安全調查章程」第二點二十二條有關「非常嚴重海難」之定義。   六、增訂第六項規定就本條海事評議小組之組成及相關事項,授權主管機關另訂辦法,俾資遵守。

  • 行政調查名詞
  • 鑑定名詞
  • 送達名詞
  • 限制出境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7110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海難事故調查與海事評議由航政機關辦理。為航政機關調查需要,參據「海事安全調查章程」第八點一條、第十二點二條及飛航事故調查法第十八條規定,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增訂關於未完成調查前,航政機關得限制船舶及船上人員離境之規定。   四、考量限制人民自由,除應以法律規定外,其解除管制條件亦應載明於條文內,爰增訂第四項。   五、增訂第五項規定係航政機關為辦理海事評議,聘任具專業之人士組成海事評議小組,以釐清屬船舶或屬船員之責任等事項;本項所謂「重大海事案件」係參據「海事安全調查章程」第二點二十二條有關「非常嚴重海難」之定義。   六、增訂第六項規定就本條海事評議小組之組成及相關事項,授權主管機關另訂辦法,俾資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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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法第 101-1 條規定:「海難事故行政調查由航政機關辦理,並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辦理海事評議。前項調查人員,於出示證件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法第 10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法第 10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