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有關船舶技術與管理規則或辦法,主管機關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協定及其附約所訂標準、建議、辦法或程式,予以採用,並發布施行。
根據船舶法第101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制定船舶技術與管理規則或辦法時,可以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協定以及其附約所訂的標準、建議、辦法或程式,並加以採用和發布施行。例如,可以參照國際海事組織(IMO)制定的船舶安全標準或者國際航運公約的規定,作為制定國內船舶技術與管理規則的參考依據。
其他有關船舶技術與管理規則或辦法,主管機關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協定及其附約所訂標準、建議、辦法或程式,予以採用,並發布施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八十七條之十條文移列本條,並參照商港法第五十條及航業法第六十四條體例,將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准採用修正為主管機關予以採用,並發布施行,俾應業務實需。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八十七條之十條文移列本條,並參照商港法第五十條及航業法第六十四條體例,將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准採用修正為主管機關予以採用,並發布施行,俾應業務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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