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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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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經特別檢查後,應以其特別檢查完成日為準,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施行定期檢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檢查規則第4條,船舶經特別檢查後,應以其特別檢查完成日為準,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施行定期檢查。這意味著船舶需要定期進行檢查,以確保其良好的運作和安全性。依據這項條文,舉例來說,如果一艘船在2023年5月進行了特別檢查,則它應該在2024年2月至5月之間進行定期檢查。這有助於確保船舶在安全性和操作上符合法規要求。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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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檢查規則第 4 條規定:「船舶經特別檢查後,應以其特別檢查完成日為準,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施行定期檢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檢查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