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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101.06.25. 漁二字第1011217659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發文日期 101 年 06 月 25 日

要旨

漁業執照有效期限

主旨

所詢兼營娛樂漁船漁業執照有效期限,得否依船舶檢查證書或小船 執照登載下次定期檢查日期後 3個月期限核發疑義案,復如說明, 說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1年6月1日北府農漁字第1014246003號函。

二、依船舶檢查規則第 4條:「船舶經特別檢查後,應以其特別檢查完成日為準,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施行定期檢查。」另依船舶法第78條略以,載客動力小船經特別檢查後,應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施行定期檢查。據此,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12條所稱船舶檢查有效期間即包含定期檢查日期後三個月期限。

正本

新北市政府

副本

交通部航港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101.06.25. 漁二字第1011217659號函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發布,要旨:漁業執照有效期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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