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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1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舷窗供乾舷甲板下艙間或供封閉船艛內艙間之用者,均應裝置能有效關閉確保水密之鉸鏈式內窗蓋。舷窗之裝置應使孔之下不低於與舷邊乾舷甲板平行之一線,該平行線之最低點應在夏期載重線或夏期木材載重線以上船寬百分之二.五或五○○公釐,兩者中之較大處。
  2. 舷窗之窗框、窗蓋及玻璃等屬件,其結構應堅實並須經驗船機構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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