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型船舶符合左列規定,其基本最小乾舷之豁減值,得增至附表一及附表二相當船長基本乾舷值差額之百分之百。 一、符合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而可視為甲型船舶者。 二、符合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在夏期載重線裝載之情況下,以左列規定之假設浸水率浸水後,船線仍能依第一百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平衡狀態下繼續漂浮者: (一)除機艙外,任何前後兩艙受損以百分之九十五假設浸水率浸水。 (二)船長超過一五○公尺者,其機器艙單獨以百分之八十五假設浸水率浸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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