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之船艏高度,係指在艏垂標上,自用以釐定夏期乾舷設計吃水之俯仰水線至暴露甲板舷邊之垂直距離。其高度不得少於依左列公式計算所得之公釐數: 一、船長未超過二五○公尺者: 56L(1-L/5○○)1.36/Cb+○.68 二、船長等於或大於二五○公尺者: 7○○○×1.36/Cb+○.68 L 為船長,其單位以公尺計。 Cb 為肥瘠係數,其值如小於○.六八時,仍以○.六八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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