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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1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規定勘劃艙區載重線之客船,其最小乾舷不得小於因主要載客情況所需之最小乾舷,並應於客船安全證書上載明艙區載重線。
  2. 前項所稱之主要載客情況,係客船之若干艙間可兼供載貨及載客之用。但在計算其艙區載重線時,僅考慮該艙間專用於旅客之情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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