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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1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勘劃艙區載重線之客船,僅須標示一道淡水載重線。
  2. 艙區載重線與本規則所規定之載重線組合而成時,應適用本規則所規定之淡水載重線。但艙區載重線與本規則所規定之淡水載重線相混淆時,得使用艙區淡水載重線,以FC1表示之。並將本規則所規定之淡水載重線予以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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