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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1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客船之若干艙間,兼供載貨或載客之用時,其艙區載重線之位置,視其營運方式而有差異,除航行國內航線船舶得以夏期載重線標示外,如該船以主要載客情況所勘劃之艙區載重線則應標以P1,其餘視兼用之情況,標以P2、P3等。但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修正發布前已勘劃艙區載重線者,得標以 C1、C2 或 C3。
  2. 各該載重線之位置及其適用情況,應於客船安全證書上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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