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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1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行本國內水之船舶,其載重線之勘劃,依本章規定,在其航程內,水流平緩無風浪危險者,航政機關得按其型式、構造及用途,將本章各條規定,酌予放寬,並依其強度勘劃載重線。但在任何情況下,其最小乾舷不得小於五十毫米。
  2. 敞口式船舶,無法適用本章規定者,航政機關得按其實際情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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