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19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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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依附表九及附表十所得之基本乾舷,經依第一百九十二條或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修正後,應乘以下式之數值: (Cb+0.68)/1.36 Cb:為船體肥瘠係數,Cb 小於零點六八時,以零點六八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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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依附表九及附表十所得之基本乾舷,經依第一百九十二條或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修正後,應乘以下式之數值: (Cb+0.68)/1.36 Cb:為船體肥瘠係數,Cb 小於零點六八時,以零點六八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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