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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船舶,除下列船舶外,應依本規則規定勘劃載重線: 一、軍事建制之艦艇。 二、小船。 三、自用遊艇及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自用遊艇。 四、從事潛水航行之船舶。 五、專供漁撈作業之漁船。 六、其他經航政機關核定無勘劃載重線必要之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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