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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規則所稱乾舷甲板,指船舶最上層全通之露天甲板,其露天部分之所有開口,均設有永久關閉設施,其下方兩舷各開口亦均設有永久水密關閉設施者;若船舶之乾舷甲板並連續,其自露天甲板較低部位所引與較高部位甲板平行之一假設線,得視為乾舷甲板;如較低之甲板為階式者,其自甲板之最低線所引與較高部位甲板之平行線,得視為乾舷甲板。
  2. 依前項之規定,當一較低層之甲板經認定為乾舷甲板時,超出該乾舷甲板以上之船體,得以船艛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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