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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46 條

  1.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載重線之勘劃,均以水平橫線標示之,該等橫線長二百三十毫米、寬二十五毫米,劃於載重方框中心向艏五百四十毫米處,寬為二十五毫米之垂直線前,並與該垂直線成直角。但淡水載重線應劃於該垂直線之後。
  2. 各載重線之名稱及符號規定如下:(詳附圖三) 一、夏期載重線,為上經過載重方框中心之一橫線,以「夏」標示。 二、熱帶載重線之上緣,以「熱」標示。 三、淡水載重線之上緣,以「淡」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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