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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於接受船舶所有人申請船舶載重線之勘劃後,應即指派檢驗人員上船檢查,經檢查合格計算乾舷後勘劃載重線,並發給載重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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