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兩國或兩國以上鄰近港口間之船舶,各該港口所屬之政府均認為此等港口間之航程係屬遮蔽水域性質或屬於其他情況,使從事於該航程之船舶依照本規則規定勘劃載重線為不合情理或不切實際者,船舶所有人得就此航程為條件,申請驗船機構報經航政機關准免適用本規則部分規定。
根據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第67條,航行兩國或兩國以上鄰近港口間的船舶,如果各該港口所屬的政府認為航程屬於遮蔽水域性質或其他情況,使船舶依照本規則規定勘劃載重線為不切實際,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請驗船機構報經航政機關准免適用本規則部分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艘船需要在兩個鄰近的港口間航行,但因特殊地理或天氣情況導致在該航程內無法依照正常載重線勘劃規定航行,船舶所有人便可以申請免除部分規定以符合實際情況。 資料來源:根據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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